• 2026-01-16 1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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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连续施行公共租借住宅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持续支撑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和运营。

      关于连续施行公共租借住宅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持续支撑公共租借住宅(以下称公租房全国服务电话)建造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全国服务电话租房建造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租房触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借两边免征签定租借协议触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捐献住宅作为公租房,契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越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今后三年内涵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献住宅作为公租房,契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未超越其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契合地方政府规则条件的乡镇住宅保证家庭从地方政府收取的住宅租借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运营公租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运营办理单位应独自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归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同意的公租房开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许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建造(筹措),并依照《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辅导定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详细办理办法全国服务电话进行办理的公租房。

      九、交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归入公租房及用地办理的相关资料、配套建造办理公租房相关资料、购买住宅作为公租房相关资料、公租房租借协议等留存备检。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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