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纳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用生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纳贿所得资产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使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借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供给协助,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纳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鉴于王用生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仓库出租自己罪过,自动告知监察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活跃退赃,纳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悉数追缴,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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